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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,为防止当事人(被告)转移、隐匿、变卖财产,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申请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,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。

南通专业调查公司: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两种。
1 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向法院提出,适用于情况紧急,不立即申请保全会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情形。诉讼中财产保全则是在案件受理后、判决生效前,为防止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而采取的措施
2 申请财产保全需提供担保,不提供担保的,法院将驳回申请。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,查封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,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。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,法院应当在查封、扣押、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、扣押、冻结手续,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。
财产保全的意义在于保障判决的有效执行,避免财产遭受损失。例如,一旦对方的车辆被查封、扣押,申请人就可以高枕无忧地打官司,如果案子胜诉了,即使对方拒不赔偿,也可以对被扣押车辆实施拍卖;同时,因为财产保全限制了车辆所有人对车辆的使用,故在权衡利弊后,很多情况下,为了满足双方的利益,车辆所有人会与伤者达成和解,这样既节省了时间,也顺利解决了纠纷。
南通侦探社-零距离提醒您:财产保全属于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,虽然法院可以对存在抵押、留置担保形式的财产进一步采取查封、扣押等保全措施,但是,这一司法行为并不能否定民事抵押、留置行为的法律效力,因此,抵押权人、留置权人仍然有优先受偿权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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